邵阳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为了提升市民的文明素养,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文明行为条例。以下是该条例的全文详解,希望市民们能够认真阅读,共同维护城市文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行为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条
市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
市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损坏公共设施。
第五条
市民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占用公交车站、盲道等公共区域。
第六条
市民应当爱护公共绿化,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第七条
市民应当文明就餐,不浪费食物,不酗酒闹事。
第八条
市民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搞民族歧视。
第三章 文明行为促进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单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二条
市民发现不文明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
(一)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二)损坏公共设施的;
(三)破坏公共绿化的;
(四)不文明就餐、酗酒闹事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出台,旨在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美好的城市环境。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响应,从自身做起,共同为建设美好邵阳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