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南通文明促进条例是为了加强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文将对南通文明促进条例进行全文解读,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文明新风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城市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文明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 公民自治,社区共建;
- 教育引导,依法治理。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共秩序
市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
- 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 不乱扔垃圾;
- 不随意涂鸦、刻画;
- 不损坏公共设施。
第五条 社会公德
市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包括但不限于:
- 尊老爱幼,关爱残疾人;
- 尊重他人,礼貌待人;
- 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六条 家庭美德
市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包括但不限于:
- 勤俭持家,和睦相处;
- 孝敬父母,关爱子女;
-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 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传统美德。
第三章 文明创建活动
第七条 文明创建活动组织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工作机构,制定文明创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文明创建活动主要包括:
- 文明城市创建;
- 文明社区创建;
- 文明单位创建;
- 文明家庭创建;
- 文明校园创建。
第九条 文明创建活动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明创建活动的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条例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
南通文明促进条例的出台,旨在推动南通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认真学习条例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文明新风尚,为南通的美好明天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