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级文明奖是滨州市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的荣誉奖励。以下是对滨州市级文明奖评选及发放细则的全面解析。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1. 评选范围
滨州市级文明奖的评选范围主要包括:
- 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 在文明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
- 在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2. 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包括:
- 公民个人;
- 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村(社区)等基层单位。
二、评选条件
1. 个人评选条件
-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 在文明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
-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
- 在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2. 集体评选条件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 在文明创建工作中成绩显著,对推动全市文明创建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 集体成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
- 在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1. 自下而上推荐
各有关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
2. 审核评定
滨州市文明委办公室对推荐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审核评定,提出评选建议名单。
3. 公示投票
对审核评定的建议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组织投票评选。
4. 公布表彰
对评选出的滨州市级文明奖获得者进行公布表彰。
四、奖励办法
1. 奖励形式
滨州市级文明奖的奖励形式包括:
- 颁发荣誉证书;
- 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文明评选。
2.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根据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 个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 集体: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五、发放时间
滨州市级文明奖的评选及发放时间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滨州市文明委办公室另行通知。
六、总结
滨州市级文明奖的评选及发放工作,旨在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工作,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希望广大个人和集体能够积极参与,为滨州市文明创建工作贡献力量。
